為預防我市非法種植罌粟、大麻等毒品原植物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,嚴厲打擊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行為,牢固樹立“種毒違法、種毒必鏟、種毒必究”的法制觀念,營造我市和諧、穩定的社會治安秩序,鞏固我市“全國禁毒示范城市”成果,確保我市罌粟、大麻等毒品原植物“零種植、零產量”工作目標的實現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的規定,特通告如下:
一、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種植罌粟、大麻等毒品原植物。
凡非法種植罌粟、大麻等毒品原植物,一律強制鏟除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罰金:
(一)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;
(二)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;
(三)抗拒鏟除的。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。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,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,可以免除處罰。
非法買賣、運輸、攜帶、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,數量較大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
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輕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。
(一)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;
(二)非法買賣、運輸、攜帶、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;
(三)非法運輸、買賣、儲存、使用少量罌粟殼的。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,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,不予處罰。
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毒品犯罪的最新解釋第九條: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“數量較大”。
(一)非法種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滿三萬株的;
(二)非法種植罌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滿一千二百平方米、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滿一萬二千平方米,尚未出苗的;
(三)非法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。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,達到前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的,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“數量大”。
第十條 非法買賣、運輸、攜帶、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的“數量較大”:
(一)罌粟種子五十克以上,罌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;
(二)大麻種子五十千克以上、大麻幼苗五萬株以上的;
(三)其他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。
二、包庇、縱容非法種植罌粟等違法犯罪人員的,從嚴懲處。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三、各旗縣區黨委、政府,各鄉鎮、街道辦事處及村民委員會,要切實履行禁毒責任,嚴格禁止在本區域內非法種植罌粟、大麻毒品等原植物。對因工作開展不力而造成大面積種植罌粟、大麻毒品等原植物并未及時鏟除的,要堅決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員的責任。
四、每個公民都有檢舉、揭發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的義務。對檢舉、揭發有功的人員,將予以嚴格保密,并根據《赤峰市涉毒違法犯罪線索舉報獎勵辦法》予以相應獎勵。
五、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者應當認清形勢,主動到公安機關具結悔過,交出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,主動鏟除罌粟等毒品原植株,并保證不再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,爭取寬大處理。對一意孤行,繼續非法種植或者抗拒鏟除的,堅決予以從重處罰。
六、對打擊報復檢舉人員、證人和禁種鏟毒工作人員者,公安機關將予以嚴厲懲處。
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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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此通告
赤峰市禁毒委員會辦公室
2022年5月1日
蒙公網安備 15040202150497號